法律顾问团
2020-07-03 11:46 回复
根据最高法关于贯彻执行《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五十八条的规定,未成年人子女给他人造成的人身及财产损害的,由监护人承担赔偿责任。
【法律依据】《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三条第一款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监护人承担民事责任。
《民法总则》第一百三十三条第二款规定:有财产的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从本人财产中支付赔偿费用。不足部分,由监护人适当赔偿,但单位担任监护人的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