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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顾问团
2020-07-15 09:31 回复
《商标法》第39条规定,注册商标的有效期为10年,自核准之日起计算。
第四十条注册商标有效期满,需要继续使用的,商标注册人应当在期满前十二个月内按照规定办理续展手续;在此期间未能办理的,可以给予六个月的宽展期。
每次续展注册的有效期为十年,自该商标上一届有效期满次日起计算。
期满未办理续展手续的,注销其注册商标。所以实际上商标权只要当事人选择续展就会没有期限的限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