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顾问团
2020-07-16 10:10 回复
(一)级别管辖:基层人民法院:(即各区、县人民法院)管辖一般的案件,即法律没有特别规定的一审案件。中级人民法院管辖:
1、重大涉外案件;
2、在本辖区有重大影响的案件;
3、最高人民法院确定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的案件。高级人民法院管辖:在本辖区有重大影响的第一审民事案件。
(二)地域管辖,一般由被告所在地或侵权行为地法院管辖。
【法律依据】
《民事诉讼法》第21条,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同一诉讼的几个被告住所地、经常居住地在两个以上人民法院辖区的,各该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