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哪些不属于侵害公民名誉权行为

-*2 安徽-黄山 损害赔偿 2020-07-17 09: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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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位律师回复

  • 法律顾问团

    2020-07-17 09:55 回复

    首先,正当的评论。

    为了社会公共利益,对可以受到公众评价的事情进行正当的评论,而涉及到对特定人言行的批评,不构成名誉侵权。

    这是基于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高于个人利益的原则。

    其次,法定范围内的职务行为。

    国家机关或其工作人员在法定范围内的行为,影响到特定人名誉的,不构成名誉侵权。

    再者,受害人事先同意的行为,在法律许可的范围内,公民有权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

    因此,受害人事先同意公开其隐私,结果名誉受到损害,受害人不得请求名誉权保护。

    【法律依据】

    《民法总则》第一百一十条,自然人享有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隐私权、婚姻自主权等权利。法人、非法人组织享有名称权、名誉权、荣誉权等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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