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顾问团
2020-07-18 10:31 回复
1、医疗费,以实际产生的发票为准;
2、住院伙食补助费,计算时结合住院天数,一般为80-100元/天;
3、营养费,一般为20-30元/天;
4、二次手术费,以实际产生票据或者鉴定结果为准;
5、误工费,结合伤者的实际误工损失来计算;若无法提供证明,一般为100元/天左右,误工期限以鉴定结果为准;
6、护理费,以护理费发票为准,可结合护理人的实际误工损失计算;若无法提供证明,一般为90-100元/天,护理期限以鉴定结果为准;
7、交通费及住宿费,以实际产生票据为准,若没有票据可酌情主张;8、残疾赔偿金。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规定,受害人遭受人身损害,因就医治疗支出的各项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
包括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住宿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必要的营养费,赔偿义务人应当予以赔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