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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强险可以办理退保的情形

于*子 香港-沙田区 交通事故 2020-07-18 11: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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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法律顾问团

    2020-07-18 11:07 回复

    (一)被保险机动车被依法注销登记的;

    (二)被保险机动车办理停驶的;

    (三)被保险机动车经公安机关证实丢失的;

    (四))投保人重复投保交强险的;

    (五)被保险机动车被转卖、转让、赠送至车籍所在地以外的地方(车籍所在地按地市级行政区划划分);

    (六)新车因质量问题被销售商收回或因相关技术参数不符合国家规定交管部门不予上户的。

    【法律依据】

    《保险法》第一百一十六条,保险公司及其工作人员在保险业务活动中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欺骗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

    (二)对投保人隐瞒与保险合同有关的重要情况;

    (三)阻碍投保人履行本法规定的如实告知义务,或者诱导其不履行本法规定的如实告知义务;

    (四)给予或者承诺给予投保人、被保险人、受益人保险合同约定以外的保险费回扣或者其他利益;(五)拒不依法履行保险合同约定的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义务; 

    (六)故意编造未曾发生的保险事故、虚构保险合同或者故意夸大已经发生的保险事故的损失程度进行虚假理赔,骗取保险金或者牟取其他不正当利益;

    (七)挪用、截留、侵占保险费;

    (八)委托未取得合法资格的机构从事保险销售活动;

    (九)利用开展保险业务为其他机构或者个人牟取不正当利益;

    (十)利用保险代理人、保险经纪人或者保险评估机构,从事以虚构保险中介业务或者编造退保等方式套取费用等违法活动;

    (十一)以捏造、散布虚假事实等方式损害竞争对手的商业信誉,或者以其他不正当竞争行为扰乱保险市场秩序;

    (十二)泄露在业务活动中知悉的投保人、被保险人的商业秘密;

    (十三)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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