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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顾问团
2020-07-03 08:21 回复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一百四十条规定,以书面、口头等形式宣扬他人隐私,或者捏造事实公然丑化他人人格,以及用侮辱、诽谤等方式损害他人名誉,造成一定影响的,应当认定为侵害公民名誉权的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