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顾问团
2020-07-19 07:24 回复
债权是相对权,是不违反强行法前提下以任意的合同形式形成的权利义务关系,以金钱给付为主要表现形式。
我国《合同法》第七十九条规定:“债权人可以将合同的权利全部或部分转让给第三人”。但是,作为例外,侵权之债的转让就较难理解。
因为侵权之债是绝对权,是一种法定的权利义务关系,虽也有金钱给付的形式,但也有其他非金钱给付的形式出现。
侵权之债属于一种权利义务关系,这种权利义务关系与合同之债的不同在于,前者是法定的权利义务,而后者可以是任意约定的权利义务。
对法定的权利义务如无法律的禁止性规定,也不排除权利人可以将其让渡给他人。
侵权之债虽属于法定的权利义务,但除去与权利人身份密切相关的外,大多以金钱给付为责任承担的方式。
因此,凡属于财产性质的侵权之债均属于可转让之列,即作为“债权性质的侵权之债”是可以转让的。
作为任意法的合同法同时规定不得转让的情形:
(一)根据合同性质不得转让;
(二)按照当事人约定不得转让;
(三)依照法律规定不得转让;
(四)债权人转让权利的,受让人取得与债权有关的从权利,但该从权利专属于债权人自身的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