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顾问团
2020-07-19 08:16 回复
根据司法解释明确,此类人群亦应具备业主身份,即建筑物区分所有权人。根据我国物权法第九条、第二十八条、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
在现实生活中,基于与建设单位之间的商品房买卖民事法律行为,房屋买受人在已经合法占有使用专有部分的情况下,仍未依法办理所有权登记的情形大量存在。
这部分人对共有部分的利用以及共同管理权的行使有强烈需求,与其他业主之间的联系程度也更为直接和紧密,如果不纳入业主范围,将损害其合法权益。
故基于与建设单位之间的商品房买卖民事法律行为,房屋买受人已经合法占有使用专有部分,尚未依法办理所有权登记的,可以认定其为业主。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规定,界定业主身份的一般规则是:依法登记取得或者依据生效法律文书、继承或者受遗赠,以及合法建造房屋等事实行为取得专有部分所有权的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