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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顾问团
2020-07-04 08:01 回复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163条的规定,法律文书生效后,进入执行程序前,
债权人因对方当事人转移财产等紧急情况,不申请保全可能导致生效法律文书不能执行或者难以执行的,可以向执行法院申请采取保全措施。
这里“法律文书生效后,进入执行程序前”,主要指两种情形:
1.终审判决宣判之日起至裁判文书最后一方当事人送达时的期间;
2.法律文书生效后至文书确定履行期限之前的期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