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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借家用轿车用于出租未事先告知保险公司可拒赔

肥*U 海南-儋州 损害赔偿 2020-07-04 10: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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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位律师回复

  • 法律顾问团

    2020-07-04 10:06 回复

    依据《保险法》第五十二条,在合同有效期内,保险标的的危险程度显著增加的,被保险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及时通知保险人,保险人可以按照合同约定增加保险费或者解除合同。

    被保险人未履行前款规定的通知义务的,因保险标的的危险程度显著增加而发生的保险事故,保险人不承担赔偿保险金的责任”的规定,你出借家用轿车的行为导致轿车的危险程度显著增加,同时未事先履行告知义务,让保险公司作出增加保险费或者解除合同的选择,也未取得保险公司同意。

    保险公司有权拒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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