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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强险不予赔偿的情形

H*Y 黑龙江-双鸭山 交通事故 2020-07-21 07: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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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位律师回复

  • 法律顾问团

    2020-07-21 07:59 回复

    1、因受害人故意造成的交通事故的损失; 2、被保险人所有的财产及被保险机动车上的财产遭受的损失; 3、被保险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致使受害人停业、停驶、停电、停水、停气、停产、通讯或者网络中断、数据丢失、电压变化等造成的损失以及受害人财产因市场价格变动造成的贬值、修理后因价值降低造成的损失等其他各种间接损失;

    4、因交通事故产生的仲裁或者诉讼费用以及其他相关费用。

    【法律依据】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款》

    第二条,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以下简称交强险)合同由本条款与投保单、保险单、批单和特别约定共同组成。凡与交强险合同有关的约定,都应当采用书面形式。

    第三条,交强险费率实行与被保险机动车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交通事故记录相联系的浮动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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