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顾问团
2020-07-21 08:23 回复
发生交通事故后,首先由交警出具事故责任认定书划分责任承担,
可以根据事故认定书以对方和交强险保险公司为共同被告依法向法院要求交通事故损害赔偿,
先由对方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赔偿限额范围内给予赔偿,不足的部分由双方当事人承担50%。
保险公司有先行垫付的义务,当事人可以直接向保险公司索赔。
【法律依据】
《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五条,医疗机构对交通事故中的受伤人员应当及时抢救,不得因抢救费用未及时支付而拖延救治。肇事车辆参加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的,由保险公司在责任限额范围内支付抢救费用;抢救费用超过责任限额的,未参加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或者肇事后逃逸的,由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先行垫付部分或者全部抢救费用,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管理机构有权向交通事故责任人追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