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顾问团
2020-07-22 08:52 回复
1、未经执行机关批准不得离开所居住的市、县。如是由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决定的,执行机关在批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离开居所或住所前应征得决定机关同意。
2、工作单位和联系人方式变动,24小时内向执行机关报告。
3、在传讯的时候及时到。
4、不得以任何形式干扰证人作证。
5、不得毁灭、伪造证据或者串供。
人民法院、检察院和公安机关 可以根据案件情况,责令其遵守以下一项或多项规定:
1、不得进入特定的场所。
2、不得与特定的人会见或者通信。
3、不得从事特定的活动。
4、将护照等出入证件、驾驶证件叫执行机关保存。
【法律依据】
《刑事诉讼法》第六十六条,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根据案件情况,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拘传、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