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谁可请求交通财产损失评估

共*室 天津-宁河 交通事故 2020-07-23 07: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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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位律师回复

  • 法律顾问团

    2020-07-23 07:37 回复

    《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四十四条第二款规定:当事人对自行委托的鉴定。

    检验、评估结论有异议的,可以在接到检验、鉴定、评估结论后三日内另行委托检验、鉴定、评估,并告知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予以备案。

    所以,在交通事故处理中,确定财产损失不是事故处理民警的法定义务,应当是各方当事人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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