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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过错责任的适用范围

光*烟 澳门-凼仔 损害赔偿 2020-07-23 12: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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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法律顾问团

    2020-07-23 12:12 回复

    1、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致人损害的,监护人承担无过错责任;

    2、用人单位的工作人员因执行工作任务致人损害的,用人单位承担无过错责任;

    ;3、提供个人劳务一方因劳务致人损害的,接受劳务一方承担无过错责任;

    4、饲养的动物致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承担无过错责任;

    5、机动车与行人、非机动车驾驶人之间发生道路交通事故的,机动车一方承担无过错责任;

    6、因环境污染致人损害的,污染者承担无过错责任;

    7、高度危险责任中,从事高度危险作业者,高度危险物品的经营者、占有人承担无过错责任;

    8、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他人损害的,生产者承担无过错责任;

    9、建筑物倒塌致人损害的,建设单位与施工单位承担无过错责任。

    【法律依据】

    《侵权责任法》第二条,保护范围

    侵害民事权益,应当依照本法承担侵权责任。 本法所称民事权益,包括生命权、健康权、姓名权、名誉权、荣誉权、肖像权、隐私权、婚姻自主权、监护权、所有权、用益物权、担保物权、著作权、专利权、商标专用权、发现权、股权、继承权等人身、财产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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