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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抵押权能否优于其他优先权受偿

M*M 重庆-云阳 损害赔偿 2020-07-24 14: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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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位律师回复

  • 法律顾问团

    2020-07-24 14:05 回复

    我国《民事诉讼法》第204 条规定,破产财产优先拨付破产费用后,按照下列顺序清偿:

    (1)破产企业所欠职工工资和劳动保险费用;

    (2)破产企业所欠税款;

    (3)破产债权。

    依据上述规定,职工的工资、劳动保险费及税款相对于一般债权而言具有优先受偿权。

    那么,对于拥有抵押权的债权人能否优于工资、劳动保险费和税款而受偿呢?

    笔者认为,工资、劳动保险费是保证职工生活的需要,优先支付有利于社会的稳定, 而税款是国家收入的主要来源,优先受偿则有利于国家利益,保证国库收入。

    上述费用与一般的债务比其性质是不一样的,应优于其他债权。

    拥有房屋抵押权的债权人,只能位于其后,即在优先清偿工资、劳动保险费用和税款后在一般的债权人之间享有优先受偿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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