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顾问团
2020-07-24 14:05 回复
我国《民事诉讼法》第204 条规定,破产财产优先拨付破产费用后,按照下列顺序清偿:
(1)破产企业所欠职工工资和劳动保险费用;
(2)破产企业所欠税款;
(3)破产债权。
依据上述规定,职工的工资、劳动保险费及税款相对于一般债权而言具有优先受偿权。
那么,对于拥有抵押权的债权人能否优于工资、劳动保险费和税款而受偿呢?
笔者认为,工资、劳动保险费是保证职工生活的需要,优先支付有利于社会的稳定, 而税款是国家收入的主要来源,优先受偿则有利于国家利益,保证国库收入。
上述费用与一般的债务比其性质是不一样的,应优于其他债权。
拥有房屋抵押权的债权人,只能位于其后,即在优先清偿工资、劳动保险费用和税款后在一般的债权人之间享有优先受偿的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