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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拘留如何解除

破*儿 湖南-株洲 刑事辩护 2020-07-25 07: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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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位律师回复

  • 法律顾问团

    2020-07-25 07:52 回复

    根据《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一十三条规定,公安机关对被拘留的犯罪嫌疑人审查后,

    根据案件情况报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分别作出处理。

    一是对需要逮捕的,在拘留期限内依法办理提请批准逮捕手续;

    二是对应当追究刑事责任,但不需要逮捕的,而办理取保候审或监视居住手续,直接向院移送起诉;

    三是在拘留期限内未能查明犯罪事实的,办理取保候审或监视居住手续,继续侦查;

    四是具有刑事诉讼法第15条规定情形之一的,撤销案件。

    以上四种情况均需办案机关对刑事拘留予以解除。

    但在解除刑事拘留时必须注意以下几点:

    1、应当给被拘留人《释放证明书》,并在该文书中写明释放原因。

    2、对具有刑诉讼第15条规定情形之一的除释放被拘留人外,还应撤销案件,而不能以放代撤。

    3、对机关不批准逮捕的被拘留人应立即释放,发给释放证明书。公安机关为需要补充侦查、要求复议复核的应变更强制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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