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顾问团
2020-07-04 08:09 回复
我国法律对于押金没有明确的规定,一般认为,押金是质押担保的一种特殊形式,是为了担保债务的履行,债务人或者第三人将一定数额的金钱或者等价物移交债权人占有,在债务人不履行合同债务时,债权人可从押金中优先受偿。
实际上,押金并不是提前解约的违约金。出租人要收取押金,是为了担保承租人因租赁所产生的债务履行才设定的。
因此,只要承租人依约履行了债务,租赁关系终止时应退还押金。除非双方在合同中有承租人解除合同的押金不予退还的约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114条第一款规定,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违约时应当根据违约情况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也可以约定因违约产生的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