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哪种情形下的投诉消费者协会不予受理

李*E 贵州-黔南 经济纠纷 2020-07-05 07: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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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法律顾问团

    2020-07-05 07:27 回复

    1、购买商品不是用于自己消费,而是用于生产或销售的投诉(不含农民购买自用的生产资料);

    2、企业(包括个体工商户)之间的经济纠纷的投诉;

    3、个人私下交易商品,属于违约纠纷的投诉;

    4、提不出被投诉者的名称、地址和必要证据的投诉;

    5、司法、行政部门已受理的投诉;

    6、不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的投诉。

    【法律依据】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四十八条,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本法另有规定外,应当依照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承担民事责任:

    (一)商品或者服务存在缺陷的;

    (二)不具备商品应当具备的使用性能而出售时未作说明的;

    (三)不符合在商品或者其包装上注明采用的商品标准的;

    (四)不符合商品说明、实物样品等方式表明的质量状况的;

    (五)生产国家明令淘汰的商品或者销售失效、变质的商品的;

    (六)销售的商品数量不足的;

    (七)服务的内容和费用违反约定的;

    (八)对消费者提出的修理、重作、更换、退货、补足商品数量、退还货款和服务费用或者赔偿损失的要求,故意拖延或者无理拒绝的;

    (九)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损害消费者权益的情形。

    经营者对消费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消费者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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