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顾问团
2020-07-05 07:48 回复
1.支持性原则。
行使探望权的一方,必须就其人品、性格、能力、职业、社会关系、(再婚后)家庭状况以及与被探望子女的关系等方面,能对子女的身心健康发展起积极作用。
2.稳定性原则。
由于未成年人正处于人生中主要的学习和心理趋向成熟的阶段,因此,探望权的行使应考虑被探望子女的生活、学习及情绪、心理的稳定。
3.子女的身心愉悦规则。
探望权的立法目的在于促进子女的身心健康,而被探望后子女的身心是否愉悦甚至健康,一定程度上就直接影响探望的内容(如探望时间的长短和方式)或探望权的中止与否。
【法律依据】
《婚姻法》第三十八条规定,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
行使探望权利的方式、时间由当事人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