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亲子活动致家长受伤可向幼儿园索赔

佛*y 江苏-连云港 损害赔偿 2020-07-05 09: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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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位律师回复

  • 法律顾问团

    2020-07-05 09:39 回复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03]20号)第六条规定:

    从事住宿、餐饮、娱乐等经营活动或者其他社会活动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

    未尽合理限度范围内的安全保障义务致使他人遭受人身损害,

    赔偿权利人请求其承担相应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侵权责任法》第三十七条也规定:

    宾馆、商场、银行、车站、娱乐场所等公共场所的管理人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

    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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