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顾问团
2020-08-03 07:04 回复
(1)行为人因居所变化确需变更居住地的,应当提前一个月提出书面申请;
(2)司法所签署意见后报经县级司法行政机关审批;
(3)县级司法行政机关在征求社区矫正人员新居住地县级司法行政机关的意见后作出决定。
经批准变更居住地的,县级司法行政机关会在自作出决定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将有关法律文书和矫正档案移交新居住地县级司法行政机关,并将有关法律文书应当抄送现居住地及新居住地县级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
申请人应当自收到决定之日起七日内到新居住地县级司法行政机关报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