委托人和受害人都是女性,双方而且是邻居。有一天,双方是因为邻里,之间的一个琐事发生了口角,结果,愈演愈烈,双方发生了一个互殴,结果被害人的头部以及耳朵的位置大概是被打了3到4下,而委托人这边头部以及面部也被打了几下,那么当时被害人是选择了正规的医院进行了就医的记录。二委托人这方呢,是对自己进行了一个简单的包扎处理,没有进行就医处理,那么大概在事发之后几天被害人选择了报警,那么公安对被害人的伤势进行了一个鉴定,鉴定报告是显示被害人的左耳有一个穿孔的现象,那么最终鉴定为轻伤,已经构成了故意伤害的立案标准,公安就把委托人给抓了。后来委托人的家属就聘请了一个一审的律师,后来一审的律师提起了取保候审中的申请,并获得了准许。后来这个案子的走向就朝着这个一审律师的一个罪轻辩护的走向进行下去。一审律师建议这个被告人也就是我们的委托人及他的家属对被害人进行一个积极的刑事经济方面的赔偿,并且取得相应的谅解,那么一审审理出判决之前,被告人也就是委托人及他的家属,始终不相信被害人的耳朵是因为他的伤害行为而造成的,穿孔受到了轻伤。因为他们在村里是对被害人的一个身体状况有所耳闻的,知道被害人耳朵一直有问题,那么在一审审理完毕之后,判决之前被告人的家属向相关的医疗专家机构进行了一个伤势鉴定申请,后来这个鉴定申请确实证明这个被害人的耳朵的伤是不是因为被告人的伤害行为造成的。而是因为被害人他本身耳朵的慢性中耳炎造成的,那么最终一审法院对这个专家证人的意见没有采纳,也没有质证,而是做出了一个有罪判决,那么这个案子就回归到了我们前面说的案子的一个进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