危害国家安全罪是指危害国家主权、领土完整和安全,分裂国家、颠覆人民民主专政的政权和推翻社会主义制度的行为。危害国家安全罪是一个概括性罪名,是对各种危害国家安全的犯罪行为共同特征的概括,根据《刑法》可分为下列罪名:
1.背叛国家罪
2.分裂国家罪
3.煽动分裂国家罪
4.武装叛乱、暴乱罪
5.颠覆国家政权罪
6.煽动颠覆国家政权罪
7.资助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活动罪
8.投敌叛变罪
9.叛逃罪
10.间谍罪
11.为境外窃取、刺探、收买、非法提供国家秘密、情报罪
12.资敌罪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零二条 【背叛国家罪】勾结外国,危害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主权、领土完整和安全的,处无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
与境外机构、组织、个人相勾结,犯前款罪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三条 【危害国家安全罪适用死刑、没收财产的规定】本章上述危害国家安全罪行中,除第一百零三条第二款、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零九条外,对国家和人民危害特别严重、情节特别恶劣的,可以判处死刑。
犯本章之罪的,可以并处没收财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