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电信网络诈骗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利用电信网络技术手段实施诈骗,诈骗公私财物价值三千元以上属于“数额巨大”;个人诈骗公私财物三万元以上的,属于“数额巨大”。个人诈骗公私财物五十万元以上的,属于诈骗数额特别巨大。
因此,利用电信网络技术手段实施诈骗,诈骗公私财物价值三千元以上构成诈骗罪。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诈骗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 利用电信网络技术手段实施诈骗,诈骗公私财物价值三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上的,应当分别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的“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可以结合本地区经济社会发展状况,在前款规定的数额幅度内,共同研究确定本地区执行的具体数额标准,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备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