居委会不能选聘物业管理公司。居委会是城市居民自我管理、自我服务、自我教育的基层群众自治组织,是当地政府为便于管理和服务群众而组织和支持的,不是小区房产的产权人,没有选聘物业公司的权利。物业公司的选聘权利在各位业主的手中。
法律依据
《物业管理条例》第七十六条 下列事项由业主共同决定: (一)制定和修改业主大会议事规则; (二)制定和修改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管理规约; (三)选举业主委员会或者更换业主委员会成员; (四)选聘和解聘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管理人; (五)筹集和使用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维修资金; (六)改建、重建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 (七)有关共有和共同管理权利的其他重大事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