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济适用房可以重签一次合同。
已购经济适用住房的家庭取得了契税完税凭证或房屋所有权证未满五年的,不得按市场价格进行上市出售,确需出售的,产权人应当向户口所在地的住房保障管理部门提出申请,由所在地住房保障管理部门通过摇号等方式确定符合条件的购房人(购房人要按照有关规定,已办理其经济适用住房的购买资格审核手续),由购房人按原价购买或由区县住房保障管理部门按原价回购。
已购经济适用住房家庭取得的契税完税凭证或房屋所有权证满五年后,可以按市场价进行出售所购住房。产权人应按原购房价格和出售价格价差的百分之70补交土地的等价款。同等价格条件下,已购经济适用住房的产权人户口所在地住房保障管理部门可以优先回购。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零九条 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依法属于国家所有的自然资源,所有权可以不登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