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二三四残疾标准如下:根据《残疾人残疾分类和分级》国家标准,按不同残疾分为视力残疾、听力残疾、言语残疾、肢体残疾、智力残疾、精神残疾和多重残疾各类残疾按残疾程度分为四级,残疾一级、残疾二级、残疾三级和残疾四级。
视力残疾分级标准:按视力和视野状态分级,其中盲为视力残疾一级和二级,低视力为视力残疾三级和四级。盲:一级,无光感~<0.02;或视野半径<5度;二级,0.02~<0.05;或视野半径<10度;低视力:三级,0.05~<0.1;四级,0.1~<0.3。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2章第45条 国家和社会帮助安排盲、聋、哑和其他有残疾的公民的劳动、生活和教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