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子女的生父母,可以作为送养人。生父母送养子女,应当双方共同送养。生父母一方不明或者查找不到的,可以单方送养。
送养孩子应依法办理相应的收养手续,如果没有办理收养手续的,是属于违反《收养法》的行为。根据我国《民法典》规定,生父母送养子女,应当双方共同送养。生父母一方不明或者查找不到的,可以单方送养。
另外收养人需要具备一定的条件才可以收养被收养人。其之间的关系主要有在收养人和被收养人之间,产生法定的父母子女关系,二是对被收养人及其生父母之间的父母子女关系,以及基于此的其他亲属关系同时消灭。
符合这些条件的当事人在自愿、平等、协商的基础上,达成收养协议,按照法律规定的程序报主管机关进行收养登记后,收养关系便产生法律效力。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四条 【送养人的范围】下列个人、组织可以作送养人:
(一)孤儿的监护人;
(二)儿童福利机构;
(三)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子女的生父母。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五条 【监护人送养未成年人的特殊规定】未成年人的父母均不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且可能严重危害该未成年人的,该未成年人的监护人可以将其送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六条 【监护人送养孤儿的特殊规定】监护人送养孤儿的,应当征得有抚养义务的人同意。有抚养义务的人不同意送养、监护人不愿意继续履行监护职责的,应当依照本法第一编的规定另行确定监护人。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七条 【生父母送养】生父母送养子女,应当双方共同送养。生父母一方不明或者查找不到的,可以单方送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