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民法典,是目前世界上第一部对虚拟财产作出规定的法典。随着互联网和大数据的发展,“虚拟化”和“数字化”已经成为时代的标志,数据作为智力创造的结晶,既具备商业价值,也具备人格权的性质。为了顺应时代的发展趋势,保障人民的数据信息财产,《民法典》明确把数据、网络虚拟财产纳入民事权利保护的范围。《民法典》第1 条:“法律对数据、网络虚拟财产的保护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二十七条 【数据、网络虚拟财产的保护】法律对数据、网络虚拟财产的保护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我国民法典,是目前世界上第一部对虚拟财产作出规定的法典。随着互联网和大数据的发展,“虚拟化”和“数字化”已经成为时代的标志,数据作为智力创造的结晶,既具备商业价值,也具备人格权的性质。为了顺应时代的发展趋势,保障人民的数据信息财产,《民法典》明确把数据、网络虚拟财产纳入民事权利保护的范围。《民法典》第1 条:“法律对数据、网络虚拟财产的保护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二十七条 【数据、网络虚拟财产的保护】法律对数据、网络虚拟财产的保护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我国民法典,是目前世界上第一部对虚拟财产作出规定的法典。虚拟财产,虽然是以数据的形式存在于特定空间中,但由于其具有一定价值,满足人们的需求,具有合法性,能够为人掌控,属于在一定条件下可以进行交易的特殊财产,故其是具有财产利益的属性。 随着互联网和大数据的发展,“虚拟化”和“数字化”已经成为时代的标志,数据作为智力创造的结晶,既具备商业价值,也具备人格权的性质。为了顺应时代的发展趋势,保障人民的数据信息财产,《民法典》明确把数据、网络虚拟财产纳入民事权利保护的范围。
我国的民法典将人格权独立成编是世界首创。 人格权独立成编,属于一大创举。它的核心目的就是把“人”始终放在第一要位,以更大程度上体现人文关怀。纵观人格编,无论形式还是具体条文都是将这一核心目的认真贯彻落实。尤其是随着我国社会矛盾的变化,绝大多数人的温饱问题已经得到了有效解决,人们对于美好生活的向往,尤其是对人身自由和人格尊严的保障,成为需要我们更加关心的问题。民法典人格权编的创立,很好的回应了现在的中国之问和时代之问。
《民法典》第五百三十五条第一款:因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债权或者与该债权有关的从权利,影响债权人的到期债权实现的,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对相对人的权利,但是该权利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除外。关于“债权人代位权”的新变化是《民法典》中的一大“亮点”。《民法典》第五百三十五条具体规定了“债权人的代位权”,该条规定不仅对学界,更是对实务界带来了不小的影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