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明确了“行政处罚”的概念,该法第二条:“行政处罚是指行政机关依法对违反行政管理秩序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以减损权益或者增加义务的方式予以惩戒的行为。”
二、新增了行政处罚的种类。
三、赋予了“乡、镇、街办”一定程度上的行政处罚权。
四、特殊案件延长了行政执法时效。
五、增加“听证范围”,重新规定听证程序的时间。
六、明确法制审核范围。
七、增加当场处罚(简易程序)和当场收缴罚款数额。
八、明确行政处罚案件办案期限。
九、明确电子送达文书、电子支付缴纳罚款等。
十、确定重大行政处罚公示等制度。
法律依据
《行政处罚法》第二条 行政处罚是指行政机关依法对违反行政管理秩序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以减损权益或者增加义务的方式予以惩戒的行为。
《行政处罚法》二十四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根据当地实际情况,可以决定将基层管理迫切需要的县级人民政府部门的行政处罚权交由能够有效承接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行使,并定期组织评估。决定应当公布。”
《行政处罚法》三十六条 “违法行为在二年内未被发现的,不再给予行政处罚;涉及公民生命健康安全、金融安全且有危害后果的,上述期限延长至五年。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行政处罚法》六十三条 新增行政范围为:没收较大数额违法所得、没收较大价值非法财物;降低资质等级。因为新增的两种行政处罚种类对行政相对人的权利义务有重大影响,因此有必要纳入听证范围,从而增加新的权利救济途径。
《行政处罚法》六十条 “行政机关应当自行政处罚案件立案之日起九十日内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行政处罚法》六十一条 明确电子邮件等网络形式送达处罚决定,方便法律文书送达;
《行政处罚法》六十七条 明确了电子支付系统缴纳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