送给七岁小孩一个手机,可以随时要回来。根据民法典的规定,七岁的小孩属于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实施民事法律行为。未经法定代理人代理,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独立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即使是纯获利益行为,也是无效。送给七岁小孩手机的行为无效,手机所有权自始没有转移,所以可以随时要回来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一百四十四条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送给七岁小孩一个手机,可以随时要回来。根据民法典的规定,七岁的小孩属于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实施民事法律行为。未经法定代理人代理,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独立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即使是纯获利益行为,也是无效。送给七岁小孩手机的行为无效,手机所有权自始没有转移,所以可以随时要回来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一百四十四条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无处分权人将东西以合理价格卖给第三人时,第三人以合理价格受让标的物,此时第三人基于善意取得标的物所有权,但是无处分权人将标的物无偿赠与他人,第三人没有支付合理价款,不属于善意第三人。不符合善意取得的标准,因此行为是无效的,属于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将别人放在我这的手机送给别人属于侵权行为,需要承担法律责任。无权处分人将手机转让给受让人的,所有权人有权进行追回,由于无权处分人没有以合理的价格将手机进行交易,并不适用善意取得,此时失主可以向无权处分人以及受让人主张返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