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同类型的病历,规定的保存年限不同。
1、住院病历,医院保管时间不得少于30年,遗失或损坏均为院方责任。
2、在医院建立档案的门诊病历,医院保管时间不得少于15年。
3、由患者保存的门诊病历,包括化验单、检查单、挂号票根等,这些患者一定要妥善保管。
根据《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理条例》第十五条规定,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应当按照国务院卫生主管部门的规定,填写并妥善保管病历资料。
因紧急抢救未能及时填写病历的,医务人员应当在抢救结束后6小时内据实补记,并加以注明。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篡改、伪造、隐匿、毁灭或者抢夺病历资料。
法律依据
《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五十三条 医疗机构的门诊病历的保存期不得少于十五年;住院病历的保 存期不得少于三十年。
《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理条例》十五条 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应当按照国务院卫生主管部门的规定,填写并妥善保管病历资料。 因紧急抢救未能及时填写病历的,医务人员应当在抢救结束后6小时内据实补记,并加以注明。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篡改、伪造、隐匿、毁灭或者抢夺病历资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