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提供的材料客观上必须是虚假的。虚假材料包括变造、改造、伪造的材料。如果一份材料,被变造、改造后,即使与所投产品、服务客观一致,亦属于虚假材料。如果一份材料,是真实的,没有任何人为的行为变动,即使与所投产品、服务极为相似,误导评委多得了分值,只能说该材料是无效的,不应得分,不能改变材料的客观真实性。对于真实而无效的材料,应通过澄清解决。
2、主观上须有违法的故意。违法的故意,不同于多得分的故意。供应商参加投标就是为了多得分,为了中标。只有围标、陪标的供应商才不会努力多得分。法布强人所难,多得分的故意不违法,法律要追究的是造假的故意。
3、虚假材料必须能影响或影响了评委对其作出有利评审。虚假材料的提供必须有影响评委评审的可能性,如果一份虚假材料的出现根本不可能误导评委评审,也不应以弄虚作假谋取中标追究供应商的行政责任,对于这种情况应在与供应商诚信有关的分值上或标书制作相关的分值上予以体现即可。
法律依据
《政府采购法》七十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对政府采购活动中的违法行为,有权控告和检举,有关部门、机关应当依照各自职责及时处理
《政府采购法》七十七条 供应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以采购金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罚款,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在一至三年内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