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则上不需要返还。
男女两人订立婚约,给付的彩礼性质是附解除条件的合同,原则上不能请求返还。但是,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双方办理结婚登记后又离婚且没有共同生活、给付彩礼一方因此生活困难且现已离婚,有这三个条件之一的,给付彩礼一方可以请求另一方返还。
【法条依据】
《婚姻法解释二》第十条 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
(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
(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的;
(三)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
适用前款第(二)、(三)项的规定,应当以双方离婚为条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