委托合同是代理的基础法律关系,其受托人既可以是自然人也可以是法人,在存在第三方的情况下,受托人和代理人是重合的,所以受托人是代理人的上位概念。自然人和法人均可充任代理人,但法律有特别规定的商事代理,非经商业登记,不得从事该代理。公司的授权委托人可以是法人,但是不限于法人。授权委托他人代理某项事务的人,亦即委托人,相对方为受委托人或代理人。委托合同自双方达成一致的协议时即成立,不以物的交付或当事人实际履行行为作为合同成立的要件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九百一十九条 【委托合同定义】委托合同是委托人和受托人约定,由受托人处理委托人事务的合同。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九百二十条 【委托权限】委托人可以特别委托受托人处理一项或者数项事务,也可以概括委托受托人处理一切事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九百二十一条 【委托费用的预付和垫付】委托人应当预付处理委托事务的费用。受托人为处理委托事务垫付的必要费用,委托人应当偿还该费用并支付利息。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九百二十八条 【委托人支付报酬】受托人完成委托事务的,委托人应当按照约定向其支付报酬。
因不可归责于受托人的事由,委托合同解除或者委托事务不能完成的,委托人应当向受托人支付相应的报酬。当事人另有约定的,按照其约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