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工单位不可以随意辞退派遣制员工。根据我国《劳务派遣暂行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工单位可以将被派遣劳动者,退回劳务派遣单位:
1.用工单位有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第三项、第四十一条规定情形的;
2.用工单位被依法宣告破产、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决定提前解散,或者经营期限届满不再继续经营的;
3.劳务派遣协议期满终止的。
被派遣劳动者退回后在无工作期间,劳务派遣单位应当按照,不低于所在地人民政府规定的最低工资标准,向其按月支付报酬。
法律依据
《劳务派遣暂行规定》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工单位可以将被派遣劳动者退回劳务派遣单位: (一)用工单位有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第三项、第四十一条规定情形的; (二)用工单位被依法宣告破产、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决定提前解散或者经营期限届满不再继续经营的; (三)劳务派遣协议期满终止的。 被派遣劳动者退回后在无工作期间,劳务派遣单位应当按照不低于所在地人民政府规定的最低工资标准,向其按月支付报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