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众或在公共场合辱骂他人,都是侵犯他人人格尊严的违法行为。对于这种违法行为,公安机关可以依据《治安管理处罚法》42条规定进行治安处罚。在民法典第一百零九条规定,自然人的人身自由、人格尊严受法律保护。第九百九十一条规定,民事主体的人格权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侵害。第九百九十五条规定,人格权受到侵害的,受害人有权依照本法和其他法律的规定请求行为人承担民事责任。受害人的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请求权,不适用诉讼时效的规定。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零九条 【人身自由、人格尊严受法律保护】自然人的人身自由、人格尊严受法律保护。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九百九十一条 【民事主体的人格权不受侵害】民事主体的人格权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侵害。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九百九十五条 【人格权请求权】人格权受到侵害的,受害人有权依照本法和其他法律的规定请求行为人承担民事责任。受害人的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请求权,不适用诉讼时效的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