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我国相关法律的规定,债务人的拆迁安置房如果不是生活必须的房屋,人民法院是可以执行的,如果是生活必须房屋,只可以查封不能变卖。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六条 规定对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生活所必需的居住房屋,人民法院可以查封,但不得拍卖、变卖或者抵债。第九条 规定查封不动产的,人民法院应当张贴封条或者公告,并可以提取保存有关财产权证照。查封、扣押、冻结已登记的不动产、特定动产及其他财产权,应当通知有关登记机关办理登记手续。未办理登记手续的,不得对抗其他已经办理了登记手续的查封、扣押、冻结行为。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六条 查封、扣押动产的,人民法院可以直接控制该项财产。人民法院将查封、扣押的动产交付其他人控制的,应当在该动产上加贴封条或者采取其他足以公示查封、扣押的适当方式。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九条 扣押尚未进行权属登记的机动车辆时,人民法院应当在扣押清单上记载该机动车辆的发动机编号。该车辆在扣押期间权利人要求办理权属登记手续的,人民法院应当准许并及时办理相应的扣押登记手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