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照法律规定,债务人的财产拍卖后,拍卖款除用于归还债务外,还应用于支付评估费、拍卖费、法院的诉讼费,还有剩余的,款项应当归还给债务人。
1、法院拍卖的已经设定抵押的,法院拍卖所得的价款,应当优先偿还抵押权人的债权。
2、在执行程序中,法院在查封该房屋前,房屋已经设定抵押的,抵押权人(银行)具有就该房屋的变现价值优先受偿的权利。法院拍卖所得的价款应当优先偿还银行债务,偿还银行债务有剩余的,再由申请执行人享有。
3、房屋拍卖款在清偿银行债务后,没有剩余的,由法院再执行债务人的其他财产。作为申请执行人来说,有义务向法院提供债务人的财产线索。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四十条 人民法院对被执行人所有的其他人享有抵押权、质押权和留置权的财产,可以采取查封、扣押措施,财产拍卖、变卖后所提价款,应当在抵押权人、质押权人或留置权人优先受偿后,其余额部分用于清偿的债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