要约的有效期间是要约效力的存续期间,也是受要约人可以承诺的时间,所以又称之为承诺期限。
在此期间之内,受要约人如果予以承诺,则合同成立;超过此期间未为承诺,则要约失去效力。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四百八十二条规定,要约以信件或者电报作出的,承诺期限自信件载明的日期或者电报交发之日开始计算。信件未载明日期的,自投寄该信件的邮戳日期开始计算。要约以电话。传真。电子邮件等快速通讯方式作出的,承诺期限自要约到达受要约人时开始计算。
要约的有效期间是要约效力的存续期间,也是受要约人可以承诺的时间,所以又称之为承诺期限。
在此期间之内,受要约人如果予以承诺,则合同成立;超过此期间未为承诺,则要约失去效力。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四百八十二条规定,要约以信件或者电报作出的,承诺期限自信件载明的日期或者电报交发之日开始计算。信件未载明日期的,自投寄该信件的邮戳日期开始计算。要约以电话。传真。电子邮件等快速通讯方式作出的,承诺期限自要约到达受要约人时开始计算。
他们的区别是: (一)要约是希望与他人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要约邀请则是订立合同的预备行为; (二)要约生效后,要约人在要约有效期限内不得任意撤销要约;要约邀请,无法律拘束的效果意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