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姻纠纷中比较重要的纠纷就是债权债务问题,涉及到第三人的债务能否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的,主要有以下几种情况:首先是夫妻双方共同签字或者事后追认等共同举债的情况下才可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强调了夫妻债务的一个“共债共签”的原则;其次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小额债务,主要指正常的衣食消费、日用品购买、子女抚养教育、老人赡养等各项费用,是维系一个家庭正常生活所必须的开支,相对小额。最后是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的大额债务,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才能认定为共同债务。这针对的是一方大额举债,债权人需要证明用于夫妻共同生活才可以认定为共同债务。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41条
离婚时,原为夫妻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应当共同偿还。共同财产不足清偿的,或财产归各自所有的,由双方协议清偿;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