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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后怎样才能终止探视权

婚姻家庭 2021-02-26 11:05 标签: 离婚 终止探视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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视频内容

1、被探望人死亡;2、探望权人死亡;3、被探望人成年;4、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

探视权,又称见面交往权,是指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亲或母亲一方享有的与未成年子女探望、联系、会面、交往、短期共同生活的权利。一般归属于不享有孩子抚养权的一方所有,但存在特定情形,也可能导致权利丧失。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六条,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者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行使探望权利的方式、时间由当事人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父或者母探望子女,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由人民法院依法中止探望;中止的事由消失后,应当恢复探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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丁妍律师

山东瀛岱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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