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管在符合法律规定的情况下,可以没收摊贩东西,但是在扣押东西的时候应出具执法文书。根据《城市管理执法办法》规定城市管理执法主管部门对查封、扣押的物品,应当妥善保管,不得使用、截留、损毁或者擅自处置。查封、扣押的物品属非法物品的,移送有关部门处理。
法律依据
《城市管理执法办法》第八条 城市管理执法的行政处罚权范围依照法律法规和国务院有关规定确定,包括住房城乡建设领域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政处罚权,以及环境保护管理、工商管理、交通管理、水务管理、食品药品监管方面与城市管理相关部分的行政处罚权。
《城市管理执法办法》第十条 城市管理执法主管部门依法相对集中行使行政处罚权的,可以实施法律法规规定的与行政处罚权相关的行政强制措施。
《城市管理执法办法》第二十九条 城市管理执法主管部门对查封、扣押的物品,应当妥善保管,不得使用、截留、损毁或者擅自处置。查封、扣押的物品属非法物品的,移送有关部门处理。
《城市管理执法办法》第三十二条 城市管理执法主管部门开展执法活动,应当使用统一格式的行政执法文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