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法行医不符合以下情况的,可以考虑不予立案:
(一)造成就诊人轻度残疾、器官组织损伤,导致一般功能障碍,或者中度以上残疾、器官组织损伤,导致严重功能障碍,或者死亡的;
(二)造成甲类传染病传播、流行或者有传播、流行危险的;
(三)使用假药、劣药,或不符合国家规定标准的卫生材料、医疗器械,足以严重危害人体健康的;
(四)非法行医被卫生行政部门行政处罚两次以后,再次非法行医的。
法律依据
《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一)》第五十七条 未取得医生执业资格的人非法行医,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一)造成就诊人轻度残疾、器官组织损伤导致一般功能障碍,或者中度以上残疾、器官组织损伤导致严重功能障碍,或者死亡的 (二)造成甲类传染病传播、流行或者有传播、流行危险的 (三)使用假药、劣药或不符合国家规定标准的卫生材料、医疗器械,足以严重危害人体健康的 (四)非法行医被卫生行政部门行政处罚两次以后,再次非法行医的 (五)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