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诉状主要分为首部、正文、尾部三部分,外加附项。
第一,首部。首部包括标题、当事人(包括代理人、代表人)身份情况、案由等。标当事人包括原告、被告双方,写时依照先原告人后被告人的顺序,分别依次写明姓名、性别、年龄、民族、籍贯、职业、工作单位和住址。第二,正文。正文包括请求事项、事实和理由。第三,尾部。尾部在正文下面,另起一行写明致送机关,而后在其右下方由具状人签名或盖章,注明具体的年月日。如是律师或他人代书,应写明代写人姓名和工作单位。第四,附项。附项应具体说明起诉状副本的份数和证据的种类、名称、数量以及证人的姓名、住址等。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7修订)》第一百二十一条 起诉状
起诉状应当记明下列事项:
(一)原告的姓名、性别、年龄、民族、职业、工作单位、住所、联系方式,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姓名、职务、联系方式;
(二)被告的姓名、性别、工作单位、住所等信息,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名称、住所等信息;
(三)诉讼请求和所根据的事实与理由;
(四)证据和证据来源,证人姓名和住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