符合条件且需要申请《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许可证》的,经办人携带办理材料,前往传媒机构管理司、省级新闻出版广电局办理。办理条件主要有以下几点:
1.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境内社会组织、企事业机构,有符合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机构名称、组织机构和章程;
2.有适应业务范围需要的广播电视,及相关专业人员、设备和工作场所;
3.在申请之日前三年,其法定代表人无违法违规记录,或机构无被吊销过《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许可证》的记录;
4.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法律依据
《公司法》第五条 【公司义务及权益保护】公司从事经营活动,必须遵守法律、行政法规,遵守社会公德、商业道德,诚实守信,接受政府和社会公众的监督,承担社会责任。
公司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不受侵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