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役权在地役合同生效时设立。
根据我国民法典及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地役权自地役权合同生效时设立。当事人既可以登记,也可以不登记,但是未登记的,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因此,地役权在合同生效时设立,而不是在登记时设立。
【法条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百七十四条 地役权自地役权合同生效时设立。当事人要求登记的,可以向登记机构申请地役权登记;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地役权在地役合同生效时设立。
根据我国民法典及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地役权自地役权合同生效时设立。当事人既可以登记,也可以不登记,但是未登记的,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因此,地役权在合同生效时设立,而不是在登记时设立。
【法条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百七十四条 地役权自地役权合同生效时设立。当事人要求登记的,可以向登记机构申请地役权登记;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地役权在地役合同生效时设立。 根据我国民法典及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地役权自地役权合同生效时设立。当事人既可以登记,也可以不登记,但是未登记的,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我国《民法典》第四百零三条规定,以动产抵押的,抵押权自抵押合同生效时设立;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因此,以车抵押的,抵押权自抵押合同生效时设立。
根据我国民法典及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基于法律行为产生的物权变动,不动产在登记时产生物权变动的效力,动产在交付时产生物权变动的效力;但基于生效法律文书、继承等非法律行为产生的物权变动,自法律文书生效时或房屋建成的时候,即发生物权变动的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