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撤回行政复议申请的条件:(1)撤回主体。应当由申请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申请撤回行政复议申请,申请人为法人或其他组织的,撤回主体还包括其法定代表人。(2)撤回申请须出于自愿。(3)撤回申请人行政复议申请必须是在复议决定作出之前。
法律依据
《行政复议法》第二十五条 行政复议决定作出前,申请人要求撤回行政复议申请的,经说明理由,可以撤回;撤回行政复议申请的,行政复议终止。
《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三十八 申请人在行政复议决定作出前自愿撤回行政复议申请的,经行政复议机构同意,可以撤回。
申请人撤回行政复议申请的条件:(1)撤回主体。应当由申请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申请撤回行政复议申请,申请人为法人或其他组织的,撤回主体还包括其法定代表人。(2)撤回申请须出于自愿。(3)撤回申请人行政复议申请必须是在复议决定作出之前。
法律依据
《行政复议法》第二十五条 行政复议决定作出前,申请人要求撤回行政复议申请的,经说明理由,可以撤回;撤回行政复议申请的,行政复议终止。
《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三十八 申请人在行政复议决定作出前自愿撤回行政复议申请的,经行政复议机构同意,可以撤回。
申请行政复议的期限是自知道或应该知道行政机关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60日内提出,如果申请行政复议的期限已过,但没超过三个月(自知道或应该知道行政机关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三个月),可以向法院起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诉讼法司法解释第41条、42条规定:“行政机关作出具体行政行为时,未告知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诉权或者起诉期限的,起诉期限从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诉权或者起诉期限之日起计算,但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具体行政行为内容之日起最长不得超过2年。”“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不知道行政机关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内容的,其起诉期限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内容之日起计算。对涉及不动产的具体行政行为从作出之日起超过20年、其他具体行政行为从作出之日起超过5年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破产申请是可以撤销的,但最好是在法院还没受理时进行撤销,否则受理后撤销可能会造成相应的损失。依照法律的规定,法院收到破产申请后,破产程序并未开始,法院受理破产申请以后,破产程序才开始。因此,法律规定,在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前,申请人可以请求撤回申请。在人民法院受理破产案件后,申请人则不得请求撤回申请。按照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当事人可以撤诉。但是破产案件与一般的民事诉讼有所不同。法院一旦受理了破产申请,即是初步认定债务人已经具备了破产原因,无论是债务人提出破产申请,还是债权人提出破产申请,所涉及的利益关系便不限于申请人,已经超出了申请人的范围。在债务人有破产原因时,其他债权人的利益也依赖破产程序来保障,如果允许申请人在破产申请受理以后撤回申请,一是会损害债权人整体的利益;二是在法院受理破产申请的裁定作出以后,要发布公告,通知债权人等有关当事人,债权人对债权进行申报,人民法院要采取必要的财产保全措施,等等。一系列的法定程序已经开始进行。如果这时允许申请人撤回申请,会造成损失。
根据《民法典》规定的离婚冷静期制度,自婚姻登记机关收到离婚登记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任何一方不愿意离婚的,可以向婚姻登记机关撤回离婚登记申请。 如果是向法院起诉离婚,原告可以向法院提出撤诉请求,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